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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叶某与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855号原告:叶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1530。被告:程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中山,公民身份号码×××3441。原告叶某与被告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限令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