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景财与孙玉江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财,孙玉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670号原告张景财,男。被告孙玉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财与被告孙玉江车辆租赁纠纷一案后,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景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清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