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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景财与孙玉江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财,孙玉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670号原告张景财,男。被告孙玉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财与被告孙玉江车辆租赁纠纷一案后,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景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清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