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字第6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亳州市金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 马永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金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永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字第6244-1号原告:亳州市金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超,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910529037。被告:马永红,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亳州市金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收回该笔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金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93元,减半收取计7746.5元,由原告亳州市金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先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凤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