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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7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曾银华与黄曲阳、 林瑞霞、林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银华,黄曲阳,林瑞霞,林亚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7847号原告:曾银华,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曲阳,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瑞霞,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亚海,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曾银华与被告黄曲阳、林瑞霞、林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曾银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