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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保辉、崔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保辉,崔小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4082号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恩典,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康,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保辉。被申请人:崔小芬。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保辉、崔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上的存款5500000元(已冻结2008406.21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由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树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