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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1144张信帮与谢秀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信帮,谢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信帮,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灌南县人,住灌南县。被执行人:谢秀山,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张信帮与谢秀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谢秀山的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谢秀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钱宗模代理审判员  李竹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