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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1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赣州星盛投资有限公司与何瑞蓝、黄达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蓝,黄达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1252-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星盛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96515880G。法定代表人:胡德平被申请人:何瑞蓝,女,汉族,出生于1965年7月14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黄达光,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3月14日,住江西省赣县。申请人赣州星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瑞蓝、黄达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章民二初字第1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案外人熊向阳提供担保的房屋(房屋坐落于八一四大道X号X栋X单元XXX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XXXXXX**号)一套。2016年10月19日,申请人赣州星盛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熊向阳提供担保的房屋(房屋坐落于八一四大道X号X栋X单元XXX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XXXXXX**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