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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郑祥丽、林爱梅、昔阳县锐利来洗煤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祥丽,林爱梅,锐利来洗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任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郑祥丽,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凤池乡XX村人。被执行人林爱梅,女,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凤池乡XX村人。被执行人锐利来洗煤厂。法定代表人赵维刚,男,该厂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郑祥丽、林爱梅、昔阳县锐利来洗煤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昔民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祥丽、林爱梅、昔阳县锐利来洗煤厂无可用余额,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昔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昔民商初字第157号金融借款合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如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