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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友林与王玉跃、郑桂安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林,王玉跃,郑桂安,安徽省天正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3285号原告:李友林,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尹传凌,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跃,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灵璧县。被告:郑桂安,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安徽省天正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路东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林与被告王玉跃、郑桂安、安徽省天正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原告就被告”的规定,该保险公司既是被告,又是主要赔偿义务人,理应由保险公司所在地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李友林起诉时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地点为:“灵璧县黄湾镇宋河村小李庄东头路段”,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在灵璧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灵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因灵璧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故本案不应再行移送禹会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该保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振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