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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吴宏达与刮志军、梁辉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宏达,刮志军,梁辉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财保59号申请人:吴宏达,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住址蠡县。被申请人:刮志军,男,1977年7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乡县。被申请人:梁辉凡,男,1982年1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人吴宏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刮志军、梁辉凡名下账户存款193859元依法冻结或依法查封刮志军名下粤A×××××宝马轿车一辆,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吴宏达以19385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宏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刮志军、梁辉凡名下账户存款193859元(期限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1日)或依法查封刮志军名下粤A×××××宝马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1日),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90元,由申请人吴宏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维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旭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