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聂森家居用品经营部与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聂森家居用品经营部,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773号原告: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聂森家居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边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C310a号。法定代表人:黄爱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湘南,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西施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任晓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聂森家居用品经营部诉被告诸暨市越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聂森家居用品经营部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丰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