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刚申请黄阿凤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刚,黄阿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特26号申请人:陈刚,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富民,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阿凤,女,191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代理人:李月英(系被申请人黄阿凤的女儿),女,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陈刚申请认定黄阿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刚称,黄阿凤系其祖母。黄阿凤于2014年因患脑出血陷入植物人状态,现仍在医院医治。因申请人的父亲、伯父均已去世,黄阿凤的生活主要由申请人和其他亲人照顾。现黄阿凤已失去表达真实意思的能力,无法处理自己的事务。请求宣告黄阿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李月英称,黄阿凤目前确实为植物人状态,同意由申请人陈刚为其监护人。经审查:黄阿凤因突发脑出血而治疗,武警杭州医院诊断认为黄阿凤为植物人状态。陈刚系黄阿凤孙子。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对黄阿凤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于2016年10月14日出具浙同德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280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黄阿凤目前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智能损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黄阿凤的其他近亲属均同意陈刚为黄阿凤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陈刚的陈述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黄阿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刚系黄阿凤的孙子,黄阿凤的其他近亲属均同意陈刚为黄阿凤的监护人,陈刚要求确认黄阿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黄阿凤的监护人,该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阿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刚为黄阿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蔡智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冯佳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