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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970号原告茹某,女,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王某,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茹某负担。审 判 员 马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兼书记员 史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