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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蔡茂华与余雪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茂华,余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蔡茂华(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6********),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雪芬(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6********),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蔡茂华与余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茂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余雪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蔡茂华案款15万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2629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20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