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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付伟、张盛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付伟,张盛芬,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王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徐付伟,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张盛芬,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西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71300209-X。法定代表人王永良。被执行人王玙,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徐付伟与被执行人张盛芬、王玙、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盛芬、王玙、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付伟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债务众多,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曾 滔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荣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