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执1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赵仁君与王子赫、王秀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仁君,王子赫,王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仁君。被执行人:王子赫。被执行人:王秀辉。申请执行人赵仁君与被执行人王子赫、王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161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0月19日经房管部门将被执行人王子赫所有的房产档案予以查封。另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夏 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