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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树勇申请李和平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勇,李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第435号申请执行人杨树勇,男,汉族,2002年6月20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被执行人李和平,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生,贵州省盘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树勇与被执行人李和平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和平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第435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