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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846号原告高某,女,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住。被告段某,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住。原告高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书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