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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恢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茹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茹,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394号申请执行人安茹。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安茹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安茹借款人民币34.52万元及利息719242.48元(自2008年10月16日至2009年9月20日,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利息;自2009年9月21日至还清款之日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2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30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088588.4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恢394号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李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安茹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4.52万元及利息719242.48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1102元、本案执行费13044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