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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声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专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声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专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737号原告上海声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益路8号802-804室,组织机构代码78780402-8。法定代表人龚克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开方,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专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社区杨背工业区三期七栋三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057858577。法定代表人CHRISTPATRIK。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运代理费54,93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所产生的利息6,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计算),两项合计60,93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本院受理后,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1、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委托原告安排将多笔货物运输至德国法兰克福。原告完成委托事项后,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代理国际运费增值税发票。2、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列明原告所代理的五项运输业务:(1)提单号784-45814974、发票号02607201、工作号SZ1411147、金额9,276元;(2)提单号784-45253583、发票号02607202、工作号SZ1411265、金额7,497元;(3)提单号784-46282375、发票号02631865、工作号SZ1412062、金额14,860元;(4)提单号784-46510730、发票号02631815、工作号SZ1412335、金额10,866元;(5)提单号999-25640230、发票号02631908、工作号SZ1501096、金额12,435元,并注明“以上运费未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代理费54,934元(9276元+7497元+14860元+10866元+12435元)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代理费54,934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计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专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声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费54,934元及利息(以54,9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姜  建  春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相惠玲(兼)书 记 员 刘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