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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0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金姬与董文飘、苏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姬,董文飘,苏细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029号原告:陈金姬。被告:董文飘。被告:苏细菊。原告陈金姬与被告董文飘、苏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金姬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金姬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显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子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