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0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金姬与董文飘、苏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姬,董文飘,苏细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029号原告:陈金姬。被告:董文飘。被告:苏细菊。原告陈金姬与被告董文飘、苏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金姬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金姬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显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子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