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洪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洪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797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茶元。委托代理人张保德。被告黄洪耀,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豫A×××××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和所有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跃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小红,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预登记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洪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杨慧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已私下和解,并已履行,现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慧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东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