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与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8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84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与申请执行人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由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0元;二、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履行前述金钱给付义务后,申请执行人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视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履行完毕(2015)雁民初字第084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嗣后,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转账70000元。本院依法将本案案款70000元退付于申请执行人西安英诺威森铝业有限公司,对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无误。本案执行费1128元,由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申请执行人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依法对该执行和解协议予以确认,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84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