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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镇国、苏秋菊、苏金环、王尾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镇国,苏秋菊,苏金环,王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804号被执行人:黄镇国,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秋菊,女,1995年4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金环,女,1992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尾,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黄镇国、苏秋菊、苏金环、王尾犯诈骗罪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款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镇国、苏秋菊、苏金环、王尾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镇国、苏秋菊、苏金环、王尾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亚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