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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687号原告: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常红,职务经理。被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永军,职务经理。原告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济宁福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扈长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