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爱臻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756号原告李爱臻,女,1945年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东路5号。联系电话:1356202****。负责人管瑞岩,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洪敏,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联系电话:1863935****。负责人李宏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华,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审理原告李爱臻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臻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臻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臻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爱臻负担。审判员 高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