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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海成与张文生、户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成,张文生,户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667号原告:李海成,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张文生,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阳市龙安区户。被告:户书芳,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阳市龙安区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昂,男,《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推荐,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李海成与被告张文生、户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海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生、户书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原告李海成负担。审 判 长  郭洪波审 判 员  崔 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