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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德良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马德良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号。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良。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0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产品生产地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属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