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金海、王艳杰、王俊凯与彭金龙、邹天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海,王艳杰,王俊凯,彭金龙,邹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海。申请执行人:王艳杰。申请执行人:王俊凯。被执行人:彭金龙。被执行人:邹天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海、王艳杰、王俊凯与被执行人彭金龙、邹天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刑终200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海、王艳杰、王俊凯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金龙、邹天龙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金海、王艳杰、王俊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共计43.03万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金龙、邹天龙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彭金龙、邹天龙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石审判员 许文彬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