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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江朱明申请执行杨克松、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朱明,杨克松,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082号申请执行人江朱明,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程岭乡纱帽村小湾组。被执行人杨克松,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易景国际花园小区。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与二环路交叉东北角永恒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朱明申请执行杨克松、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