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江朱明申请执行杨克松、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朱明,杨克松,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082号申请执行人江朱明,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程岭乡纱帽村小湾组。被执行人杨克松,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易景国际花园小区。被执行人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与二环路交叉东北角永恒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朱明申请执行杨克松、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