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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6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窦雪晶与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雪晶,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671号原告:窦雪晶,女,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23号楼6层(园区)。法定代表人:万铜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雪晶与被告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窦雪晶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雪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