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4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景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景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360号原告: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景莲,女,1941年3月2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景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济南和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芳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