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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461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金国、赵淑华与段长友、茌平县恒宇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国,赵淑华,段长友,茌平县恒宇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617之一号原告:吴金国,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原告:赵淑华,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段长友,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被告:茌平县恒宇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驻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路。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鲁1581民初46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茌平县恒宇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鲁PE2**挂号货车一辆,现被告向法院缴纳了相应的担保,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茌平县恒宇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鲁PE2**挂号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