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8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孙雪晶与赵秀君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晶,赵秀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090号原告孙雪晶,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赵秀君,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雪晶与被告赵秀君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雪晶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雪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