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民申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沧玉珠城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申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永丰镇芦林大转盘。法定代表人:夏连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办事处文伟村委会小街组。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琳,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一审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沧玉珠城项目部。负责人:刘明阳,该项目部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沧鑫森新型墙体免烧砖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沧玉珠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7日收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关于广公(经)字[2016]1136号案件函》,该局于2016年4月26日决定对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6年9月14日经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刘明阳以涉嫌伪造印章罪、诈骗罪批准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审查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 鹏代理审判员 刘会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