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段正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正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10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正文,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绿春县。2016年7月1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8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正文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正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底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正文来到临海市大洋街道沈南路的森林包装公司附近一摊位吃烧烤,趁摊主不注意时窃走其一部HTC手机。2、2016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段正文窜至临海市大洋街道狮云村2—36号,使用钳子撬开防盗窗后爬入房间,窃走被害人徐某1、徐某2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及配套键盘、鼠标,一把博锐牌剃须刀和100元左右的人民币。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及配套键盘、鼠标共计价值人民币793元,剃须刀价值人民币26元。3、2016年7月12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段正文窜至临海市大洋街道狮云村2—11号林某2家,沿着落水管爬窗进入房间后来到楼顶,又攀爬到隔壁2—12号林某1家楼顶,其敲碎玻璃门后进入房中并走到一楼超市,窃得一条硬壳中华香烟后原路返回到林某2家一楼,又窃得一瓶劲酒后逃跑。经鉴定,一条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30元,一瓶劲酒价值人民币11元。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段正文在临海市大洋街道锐越网吧被民警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携带的赃物均被民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正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1、林某1、林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笔录、清单(附照片)、发还清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正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正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正文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正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正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