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张万荣、张学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荣,张学文,段传荣,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张万荣,女,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学文,男,1936年9月2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段传荣,女,193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坤,男,199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张万荣、张学文、段传荣与张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