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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加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0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加万,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生,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加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扬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加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6日21时45分,被告人陈加万饮酒后驾驶云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茶苑路普洱学院环岛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加万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5.5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加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加万在庭审中供认不讳,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户口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的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被告人驾驶车辆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呼气照片、陈加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液提取照片、陈加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保险复印件、鉴定聘请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及血样图片、鉴定协议书、鉴定人资质复印件、鉴定意见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证明、证人毛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加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加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加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加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加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肖云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左雨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