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志健与被告钱志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健,钱志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1003号原告:周志健。委托代理人:郭建国,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志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16栋1、2楼。负责人:陈军。原告周志健与被告钱志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周志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志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健撤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周志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俊洁校对人:彭俊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