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仇利飞与李世杰、徐占慧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利飞,李世杰,徐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仇利飞,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李世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占慧,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特5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的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晨光小区1栋121号楼房一处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19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鸿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