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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洛江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吴新兴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285号移关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新兴,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洛江区人,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立案执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吴新兴刑事财产刑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0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新兴应在判决生效时缴纳罚金5000元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263元。因被执行人吴新兴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12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吴新兴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50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财产刑刑事处罚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章泽代理审判员  刘必松代理审判员  苏燕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明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