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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汪泽结与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泽结,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原安庆振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汪泽结,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原安庆振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东一环路东方。法定代表人:胡福旺,系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泽结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原安庆振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原安庆振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个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原安庆振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9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