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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立君与段晓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立君,段晓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123号之一申请人:袁立君,女,1966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393号楼3单元201室。被执行人:段晓南,男,1990年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长兴乡长兴村。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开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2月0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2月10日前履行(2015)新开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9,163.34元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段晓南名下有车辆,除此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要求对被执行人段晓南名下的车辆进行作价拍卖,在此期间,特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世涛执行员 :杜俊峰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