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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东台市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普瑞森(启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普瑞森(启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333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杨学东,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普瑞森(启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双秋。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瑞森(启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普瑞森(启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东台市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3402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普瑞森(启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土地、厂房、设备现已进入拍卖程序中。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