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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郑荣峥与张家盛、陈素云、林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峥,张家盛,陈素云,林天伟,郑荣峥,张家盛,陈素云,林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2390号原告:郑荣峥,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剑福,福建笔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盛,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素云,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天伟,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郑荣峥与被告张家盛、陈素云、林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被告对该案已协商解决完毕,原告郑荣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荣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荣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荣峥负担。审 判 长  苏昌庆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人民陪审员  黄彩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晓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