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郑荣峥与张家盛、陈素云、林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峥,张家盛,陈素云,林天伟,郑荣峥,张家盛,陈素云,林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2390号原告:郑荣峥,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剑福,福建笔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盛,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素云,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天伟,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郑荣峥与被告张家盛、陈素云、林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被告对该案已协商解决完毕,原告郑荣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荣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荣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荣峥负担。审 判 长 苏昌庆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人民陪审员 黄彩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晓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