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孟令栋抢劫、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令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81号罪犯孟令栋,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令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5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止。孟令栋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6月4日入狱服刑。2012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孟令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孟令栋自2005年1月至10月,伙同他人窜至濮阳市、清丰县等地,威胁、殴打受害人抢走手机、现金等。该参与抢劫作案5起,总价值35010元,其中持枪抢劫4起、入户抢劫1起。2005年9月17日晚,伙同他人窜至濮阳市,撬开五粮液专卖店门锁,盗走五粮液、尖庄等酒,总价值25278元。该系主犯、一人犯数罪、二次判刑。罪犯孟令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孟令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孟令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令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