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彦召与贾柏松、王田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召,贾柏松,王田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826号原告:李彦召,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贾柏松,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田伟,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彦召与被告贾柏松、王田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彦召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