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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星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二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579号反诉原告:上海星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XXX号第7幢3层XXX室。法定代表人:孙春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咏梅,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涛,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刘二潮,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柳林庄南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科家,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上海星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刘二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部分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倪玉平人民陪审员  徐晓俊人民陪审员  沈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