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7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金晨骏杰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媛,北京金晨骏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7319号申请执行人崔媛,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金晨骏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楼5号522号。法定代表人秦一,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崔媛与北京金晨骏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金晨骏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审判员 栗铭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