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戴东洋与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东洋,童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1427号原告:戴东洋。被告:童平。原告戴东洋诉被告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东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戴东洋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张笑梅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