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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戴东洋与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东洋,童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1427号原告:戴东洋。被告:童平。原告戴东洋诉被告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东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戴东洋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张笑梅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微信公众号“”